证监会拟修订沪伦通规则
时间:2021-12-20 阅读:679
为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资、促进要素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证监会日前宣布,拟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暂定为《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简称《监管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自2018年沪伦通相关政策及配套规则出台以来,已有华泰证券4家上交所上市公司成功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共计58.4亿美元,对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沪伦通现行机制下,有意愿的深市上市公司无法参与发行GDR,境外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暂不能融资。市场主体提出了优化完善沪伦通机制的意见建议,瑞士、德国也多次提出希望与中方建立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机制。为回应市场关切,深化中欧资本市场互利合作,证监会对现行沪伦通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据介绍,本次修订重点围绕拓展适用范围、增加融资型中国存托凭证(CDR)融资安排、优化持续监管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一是拓宽适用范围。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国。二是允许境外发行人融资,并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定价。引入融资型CDR,允许境外发行人通过发行CDR在境内融资。在适用主板市场发行承销规则的基础上,参考注册制板块,建立市场化询价机制。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并应符合我国外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三是优化持续监管安排,对年报披露内容、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等持续监管方面作出更为优化和灵活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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