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干部嫖娼被警方处罚,却未获单位处分?单位回应

时间:2022-05-31   阅读:593

极目新闻记者 张万军



日前,浙江丽水一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嫖娼被警方行政拘留,此后却未获单位和纪委的处分,招致群众质疑。5月31日,该单位回应称,当地纪委正在对涉事者进行调查,单位将根据纪委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5月30日,浙江丽水的李女士向极目新闻记者反映,今年3月29日,时任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一下属单位干部的张某(化姓)因为嫖娼被当地警方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三天的行政处罚。距离事发已近两个月,张某却依然在单位上班,没有受到单位或纪委的任何处分。



CB20220531110410147012.png行政处罚结果(图片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李女士认为,张某作为事业单位的干部,也是一名党员,在因嫖娼被处罚后,根据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理该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当地有群众曾就此事数次向当地纪委举报,但张某似乎未受到任何影响。



5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查询到《张某卖淫嫖娼案》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信息显示,2022年3月29日晚,在丽水市莲都区某小区房屋内,卖淫女正准备向张某提供性服务时,民警至现场将张某抓获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警方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李女士介绍,该信息中提到的张某就是她所反映事件的当事人。



记者查询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上张某,表明身份和采访意图后,张某立即挂断了电话。



丽水市纪委一位潘姓工作人员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此事需要向他们单位联系,但未提供相关联系电话。



记者致电丽水市纪委举报电话反映了此事,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有群众举报此事,纪委在受理之后会向举报人进行反馈。由于保密性的要求,纪委不便告知记者相关案件的处理进度和情况。



丽水市人防办一位程姓副主任向记者证实,张某确是他们单位工作人员,目前在正常工作。



丽水市人防办另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单位已经知晓此事,当地纪委已立案调查此事,调查结果尚未出来。等纪委调查结果出来,单位将依据党纪国法按程序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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